4月1日,笔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获悉,《上海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2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20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合庆镇川沙新市镇城东社区D06A-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68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12.2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外立面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上海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发房产”)
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集团”)
监理单位: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脚手架工程):上海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山建筑”)
项目名称:浦东新区川沙新市镇城东社区D06A-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0日,川沙新市镇城东社区D06A-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因施工材料运输需要,要对5号楼二层悬挑(13层)以上的人货梯通道平台进行铺设。铺设平台前需要对悬挑钢梁上部的钢篱笆进行拆除整理。当天上午8时许,出山建筑项目经理刘永红安排郑西武在5号楼进行钢篱笆拆除、整理工作。12时40分左右,同楼层的木工袁守臣听到物体坠落声,同时发现郑西武消失不见,预料其发生坠落,随即乘东侧电梯下去查看情况,并拨打120。下降过程中袁守臣发现郑西武坠落于7楼的西侧电梯顶部(坠落高度差16.8米)。13点09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随即将坠落者郑西武送往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14点09分,郑西武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现场平面示意图
郑西武坠落于该楼南侧13层人货梯平台悬挑处,坠落点悬挑处平台外侧均搭设临边围挡(下图)。郑西武坠落至人货电梯轿厢的顶部(当时停靠在7层楼面,坠落高度差16.8米)(下图)。郑西武身上穿戴有安全带,旁边散落有一顶蓝色、破碎的安全帽。
13层悬挑平台
坠落处人货梯轿厢顶部
5号13层楼体内部,楼层垃圾未清理,有部分材料散落在现场,临边防护处均未设置警示标志标示等。13层以下楼层垃圾已经清理完成,准备进行二次结构施工。人货电梯通道、临边防护处均已设置警示标志标示(下图)。
12层人货梯通道张贴的标识牌
12层临边悬挂的标识牌
经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判断:整栋楼的脚手架构件未拆除,脚手架防护栏杆完好。结合郑西武坠落点、其他工友以及人货梯驾驶员提供的相关情况,推断郑西武在5号楼13层(二层悬挑)处拆除整理钢篱笆过程中,因未按要求挂好安全带,失足从13层楼摔落至停于7层楼的人货梯顶部,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郑西武在5号楼二层悬挑(13层)处拆除钢篱笆过程中,因未按要求挂好安全带,失足从13层楼摔落至停于7层楼的人货梯顶部,造成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出山建筑作业前未对工人进行专门的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在工人拆除钢篱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缺失,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无人制止。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永红,出山建筑项目经理,未督促落实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徐大存,出山建筑安全员,现场巡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工人规范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出山建筑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3.出山建筑作业前未对工人进行专门的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在工人拆除钢篱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缺失,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无人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