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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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仍可以申请鉴定?
最高院在《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如果双方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但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可不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
首先,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其次,虽然本案三个鉴定人中,仅鉴定人黄某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他二人均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本案是否应当重新鉴定还应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予以确定。
本案中,文荣公司提出鉴定意见存在错漏的问题,一是未将案涉项目降排水方案计入造价,对此,鉴定机构在二审中已向法院作了回复,称系因该方案中部分工程没有详细的规格尺寸,因资料未提供完整,双方质证无果,故未将该部分计入造价;二是文荣公司提出的花架问题,鉴定机构亦在二审中向法院作了回复,称花架工程造价1060542元已计入造价鉴定,至于花架重复施工的问题,因鉴定部门系对文荣公司实际完成的面积进行实测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故不存在漏算的问题。
综上,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错误或缺陷,原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据此,即使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但如果双方同意启动鉴定程序的法院可不采信结算书而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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