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关华人神探李昌钰作伪证的报道网上铺天盖地,到处传的沸沸扬扬。对于此消息,质疑者有之,幸灾乐祸者同样不乏其人。对于后者而言,“神探”又咋样,还不如徒有虚名,还不是一样弄虚作假?
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当下,由于人人都是自媒体,都是信息发布者,信息“爆炸”和“鱼龙混珠”太过普遍,笔者一直主张:在其他相关信息出来之前,尤其时能互相佐证的进一步信息出来之前,对于相关信息,咱们不能“讲风就是雨”,不假思索地接受为是事实和真相,相反,我们应该持适当怀疑态度,坚持“让子弹飞一会”,等更多能互相佐证或彼此矛盾的信息出来之后,再作相关判断不迟。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是一个合格公民所应有的品质和坚守。不信谣、不传谣,大抵也是同样的意思。
而就有关李昌钰作伪证的报道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等待的信息至少应包括:李昌钰本人对此信息的立场与声明,以及权威的法院判决、尤其是最终生效的具有终审效力的判决是怎么定性的。在没有等到后者之前,一切都是未知,都可能只是“谣传”,是部分“事实”,甚至连“事实”都不是。
这不,李昌钰的第一份非正式说明不是已经出来了?我们且先看看李本人是如何说的(需要强调的就是,目前李发布的是非正式说明,是为了给熟悉他的朋友等一个“说法”。正式说明他称会在两周后发布)。
李昌钰的非正式说明主要强调了如下几点:
第一,这个案件是30年前的案件,当时现场不是由李昌钰他们主持的,而是由刑警队主持。他只是到现场跟实验室人员做一些初步化验。照相及纪录均由刑警负责。不能因为他到了现场,记录不良就是伪证,一切由他负责。他照的幻灯片存在他个人的档案,30 年之后幻灯片不清楚,照片退色这是每个人都皆知的科学原理,不能说因为照片不清楚,就是他们没有做实化验,更不能说因为照片不清楚,没有记录,就是他们伪造了证据。
第二,李昌钰在 1985 年 12 月 2 日半夜去了现场,他们在现场找到的指纹,鞋印,血液都是被害人及家属的。几个礼拜后刑警根据缐民及嫌犯祖母报告破案,当时并没有用任何实验室证据作破案证据。他是 1998 年到 2000 年担任州警政厅长,该案发生时,他的身份是实验室主任。
第三,李昌钰他们标准操作恊助刑警找指纹,足迹,凶器,血液,在楼上洗手间发现洗手池及一条毛巾有血迹化学反应。那条毛巾完全无关紧要。律师要找些借口毛巾变成了焦点,这是美国律师在利用法律漏洞,找一些跟他们有同情的法官在做这个案件。那条毛巾存放在警察局普通物证室 20 年后再化验,没有找到血迹,现在没有找到血迹并不代表 20 年没有化验。大家都知道血迹存放不利状况及长久时间会造成分解退化甚失落。
第四,30 年前李昌钰是代表州政府去凶杀现场工作的,不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去,这是公务所以州政府律师代表我们,律师没有尽职责,他们应该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