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实权的征收方让被征收人签字
被征收人在协议上签字之前一定要把对方的身份核实清楚,拥有县级以上政府委托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享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权利。
因为倘若协议的对方不是征收方,那么所签订就是不合法的协议,被征收人很有可能会面临没有办法对补偿安置事项进行履行的风险。
如果跟我们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具备偿付能力或者是不合法,那么我们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道路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2、用先签字就给奖励的说法来引诱被征收人
在进行征地征收工作的过程时,许多地方会把“奖励”当作补偿额的主体,承诺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时间越早,得到的奖励费就越高。在签约时间推迟的过程中,奖励费也会逐渐减少。倘若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就不能得到“奖励”。当看到这样的情况时,许多被征收人就赶忙在协议上签字了。
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高额的征收奖励”本就是从当事人原本应得的合理补偿中得来的,征收方会将被征收人本应得到的一百万补偿,拆成三十万和七十万,把三十万说成是各种明目的奖励(比如速迁奖等),被征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轻信征收方的奖励,就可能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3、对不合理的征收报告及时申请复核、鉴定
房屋价值的高低很大程度取决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我们不仅要要求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做到公平、合法,还要在查收评估报告后提高对报告的鉴别水平。如果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的,请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评估报告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是存在异议的,应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专家鉴定。
对评估报告的复核与鉴定是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京坤律师提醒您:如果发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评估人员并没有现场勘察,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我们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以此突破口寻求协商提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