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家权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正式文件。该文件从四个核心维度——稳定与扩大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均等化享有,以及强化相关保障措施,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深入的策略,旨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的高质量充分就业,并加速农民工市民化的高质量发展进程。现将主要要点归纳如下:
稳定与扩大农民工就业
该文件强调,需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的基本原则,采取多元化措施以促进农民工的就业。
具体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对农民工具有较强吸纳能力的产业,并着力扩大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业的就业容量;
积极深化区域间的劳务协作,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推动零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加强返乡创业平台的构建,打造一系列返乡入乡创业园及农村创业园区,以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深入摸排农民工的求职意愿与技能提升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以及新兴职业与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确保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的切实落实;
同时,充分发挥用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并引导行业企业、教育机构及公共实训基地等加强合作,共同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定岗式的培训;此外,还需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后的就业帮扶政策衔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常态化就业帮扶机制,以防止因失业引发的规模性返贫现象。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维护
该文件明确指出,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
同时,将完善并巩固根治欠薪的长效机制,优化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的运行效率,以工程建设等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根治欠薪的专项行动,并依法严厉查处欠薪的违法行为。
此外,将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对于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将依法免除对其经济困难状况的核查。另外,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优化与专业实施策略
为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现决定全面取消其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并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同时,将全面贯彻落实持有居住证人员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要求。在此基础上,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失业保险参保及缴费方面的办法,确保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参保权利和待遇。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将持续推动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进一步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范围。此外,将积极促进进城农民工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对于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将优化积分落户评分标准,主要依据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情况,适当降低对学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并鼓励取消年度名额限制。
为更好地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将对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同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
在义务教育方面,将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办理流程。针对人口净流入集中的城市,将重点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得到巩固并逐步提升。
此外,将推动各地因地制宜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对于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并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农民工家庭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并对急难临时救助对象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以上措施旨在全面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