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业之友 2023-12-05 16:55:52

【案例】

HT建设单位委托HJ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6月23日,HT花苑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了备案手续。2011年12月18日,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与HJ公司(乙方)签订了HT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17条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1日。合同第5条约定,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第15条约定,遵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代收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乙方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HT花苑社区配套的经营场所包括停车场(多层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会所(二楼)、游泳池、幼儿园、超市、药店、洗车场(位于地下停车场)、地下室、小店(会所楼下三家、小区大门口一家、立体停车场便利店)。

伍某某等122名业主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HJ公司公布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包括广告位、地下和地面停车场、会所一楼和二楼、超市、商店等HT花苑小区内经营场所的公共收益、支出的财务账目,将上述账目张贴于HT花苑小区公告栏内,要求被告公布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关于HT花苑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财务账目,将上述账目张贴于HT花苑小区公告栏内。

被告HJ公司辩称: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公布相关信息,从起诉时间向前推算两年,两年之外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公布范围。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知情权是基于建筑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取得,不是普通的债权,不能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业主知情权范围,原告的诉请具有合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布的范围。法院判决HJ公司应本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公布包括广告位、地下和地面停车场、会所一楼和超市等HT小区内经营场所的公共收益,支出的财务账目,将上诉账目张贴小区公告栏内,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0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公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财务账目,将上述账目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业主知情权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 查阅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物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内容就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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