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女作家张爱玲曾说过一句话:“在对的时间遇到错的人是一种不幸”,杭州的李女士就遭遇了人生中的大不幸。29岁的她在家里的压力下被迫相亲,结果第一次见面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可4天后惨遭分手,对方给出的理由更是荒唐至极。
过年相亲似乎是每一个大龄单身青年绕不过去的坎,过年回家除了会被询问其事业,感情和婚姻也是七大姑八大婆最关心的点。杭州的李女士就多次因为没有对象,甚至过年连回家都不敢回。
眼看就要到30岁,就算李女士不急,家里的父母都催她赶紧找对象结婚。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接受相亲,好在媒人给她推荐的对象条件很不错。既是杭州本地人,也有车有房,对待女性也很温柔体贴,年龄也和李女士相差不大。
如此一个完美的相亲对象,简直让李女士直呼幸运。可她不知道的是,自己即将陷入一个“温柔陷阱”。
在手机上加了好友后,李女士和对方初步了解了一番。而李女士的相亲对象成某也积极地邀请李女士出门吃饭,想要线下见面。不出意外,线下李女士发现,成某和照片里一样,是一个成熟帅气的男士,并且在举手投足间也有独特的魅力。
这让已经不再是小女生的李女士非常受用,她对成某的好感也直线上升,两人第一次见面就称得上是情投意合。而在吃完饭之后,成某还带着李女士来小酒馆喝酒,酒过三巡李女士已经有些微醺,看着成某靠近的脸也不躲闪,尽显一副“任君采摘”的小女儿姿态。
但令李女士意外的是,成某并没有趁机菲薄自己,反而是专心制止地清理自己嘴角的食物残余,这让李女士心动不已,甚至在心里认定了对方要和成某结婚。但李女士不知道的是,这一切都在成某的计划之内,他之所以表现得如此优秀,都是为了最后一步的实施。
酒足饭饱之后,成某提议要送李女士回家,因为成某开车没有喝酒,很快成某就带着李女士离开了酒吧。可李女士发现这条路并不是回家的路,但她内心里对成某有强烈的好感,因此并没有质疑。
成某很快就把车开到了一处郊外,周围荒无人烟,没有建筑物,就连过往的车辆也很少。而车内的气氛更是暧昧到了极致,李女士甚至不敢抬头看成某的眼睛。反而刚才还一副正人君子模样的成某,一反常态地对李女士动手动脚。
李女士本就对成某有好感,再者双方都不是年纪轻轻的小青年,便没有反抗,一时间整个车内都充斥着桃色的气息。事后李女士嘴角都洋溢着幸福,她以为自己找到了天命之子,终于能够解决终身大事,同时也对成某整个相亲对象非常满意。
可等李女士被送回家后,却发现成某对自己的态度冷淡了许多。每次李女士找对方商量结婚的事时,成某都找借口推辞。在四天后,更是托媒人给李女士带话,说两人的属相不和,就此不要再互相打扰了。
李女士万万没有想到,21世纪还有人用“属相不和”这么荒唐的借口。同时她也回过神来,自己很可能是遇到了骗子,回忆起成某的行为举止,对方可能压根就没准备结婚,只是打着相亲的幌子骗自己的身体。
为了确定自己是不是真的上当受骗,李女士再一次约见成某,并且询问成某放弃这段感情的原因。成某还是以属相不和为借口,并声称自己的家庭非常保守,如果属相不符合,父母是不会同意结婚的。
可李女士却意外的在成某的车上发现了一个已经开封的“安全套”,这让她大为吃惊,也再一次验证了她的猜想。成某压根就不是来相亲的,而是一时相亲骗子,打着相亲的幌子和更多的女性发生关系。
为此李女士找到律师,希望向法院起诉,虽然悲剧已经发生,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那么如果李女士真的将成某告上法庭,她是否能够胜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女士控诉成某的罪名无非两条,一个是强奸罪,一个是诈骗罪。先来看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吗,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关键在于,成某并没有违背李女士的意愿,也没有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迫李女士与其发生关系。恰恰相反的是,李女士在发生关系时,并没有反抗,完全属于自愿。因此就算李女士控诉成某强奸罪,也很难成立。
至于诈骗罪也不靠谱,因为《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损失的必须是公私财物诈骗罪才算成立,可成某并没有诈骗李女士金钱财物,因此诈骗罪也不成立。
说到底李女士之所以会遇到这样一个骗局,还是自身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同时对结婚也有着执念,才会被成某这样特殊的骗子盯上,并且成功得手。就算李女士将成某告上法庭,最后能够得到赔偿的几率也微乎其微。
只希望李女士在将来能够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结婚这件事蒙蔽了双眼,从而再次遇到类似的骗局和意外。
编的吧,哪儿有约会男的不喝酒,女的把自己整的晕乎了[笑着哭]
有钱有车又有房,还帅,方法得当,能空手套白狼
请让我也和她相一次亲!
女的太随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