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地块筛选和项目储备,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加快落地。
《通知》明确了收回收购土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要求,为各地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收储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通知》规定了主体,明确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地工作。同时强调,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为消化存量房地产用地,《通知》指明了范围,强调应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同时,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为进一步框定拟收地块,有效启动收回收购程序,《通知》明确了摸清底数的方法,要求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强调了及时动态更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等要求。
《通知》提出,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地块开展价格评估。在对比评估价格和土地成本,形成基础价格的条件下,通过综合考虑、集体决策确定收地价格,同时还明确了报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等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在此框架之下进一步细化评估和决策细则,确保收地价格公允合理,程序规范透明。
《通知》还对收回收购的土地再供应提出了要求。对于已收回收购的土地,要根据市场情况严格控制再供应的规模,在落实“五类调控”的同时,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