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案、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486999750)于2015年7月24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地址在天长市铜城镇沿湖村和平队第九幢的私营企业,因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连续两年(2022年、2023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未在我局依法办理歇业,2024年11月13日我局在https://www.tianchang.gov.cn/public/161054604/1112434942.html网址发布《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天市监清吊提字﹝2024﹞02号),要求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补报并公示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税务登记机关补报纳税申报,公告期届满后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核查时未发现有经营活动,通过登记住所和注册系统留存的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注册地村委会也证明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天长市铜城镇沿湖村和平队第九幢未有经营活动,也无实际经营场所。经向天长市市税务局和天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商请协查回复,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在税务局连续2年未登记且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未参保。经调查取证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成立。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N0LPF0Y)于2016年9月19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地址在天长市铜城镇东风街(现为铜城镇振兴社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连续两年(2022年、2023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未在我局依法办理歇业,2024年11月13日我局在https://www.tianchang.gov.cn/public/161054604/1112434942.html网址发布《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天市监清吊提字﹝2024﹞02号),要求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补报并公示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税务登记机关补报纳税申报,公告期届满后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注册地址核查时未发现有经营活动,通过登记住所和注册系统留存的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注册地村委会也证明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在天长市铜城镇东风街(现为铜城镇振兴社区)未有经营活动,也无实际经营场所。经向天长市市税务局和天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商请协查回复,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在税务局2023-2024年未申报且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未参保。经调查取证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成立。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两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两家企业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天长市德仲堂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美毛绒玩具厂两家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