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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十三家公司报来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相关材料均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公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现批复如下:
1、同意上述十三家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2、上述十三家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检查。
3、上述十三家公司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专职会计人员、办公地点等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请上述十三家公司在依法开展业务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备案,逾期不报送或报送材料经审核不合格,将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天长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