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被告(上诉人)王某系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7.75㎡。原告(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为《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2级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2020年11月2日,双方续签《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与前份合同一致,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现因被告未缴纳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主体,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不符合物业服务标准的事实,虽然进行了积极整改,但应当适当减免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上诉人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本院酌情支持上诉人请求按照应付物业服务费的80%,即主张上诉人支付1407.6元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怀治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当业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时,物业公司存在物业费折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