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一女子去存钱时发现卡里只剩下32块5毛5,查消费明细后发现一天之内她的卡在澳洲消费了13笔,共计170000多元,她一纸诉状将存款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事情发生后,存款行认为可能是曲女士将卡给了别人,或者将密码告诉过别人,导致她的个人信息泄露,从而致使卡被盗刷,责任不在他们。
但是曲女士表示,半年前,她在该行办了一张卡,这半年时间,卡一直在她手里,没有其他人触碰过,也从没有告诉过他人银行卡的密码,不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况。见该行不愿承担责任,曲女士立马报了警,并提交了申请向该行追回或赔偿的请求。面对该行所说的责任在于她自己泄露信息一事,曲女士为了证明,决定暂不冻结账户。果然,过了没多久,一天凌晨,曲女士的卡再次被刷了186.63元,消费地点依然在澳洲,而这期间曲女士一直在本地,从没有出过门,更没有去过澳洲,又怎么会境外消费呢?曲女士认为,该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卡被伪造盗刷,应该赔偿她的损失。《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证实曲女士的卡被盗刷,确实是因该行失职造成的,那么该行有义务赔偿她的损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支持持卡人基于借记卡、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扣划的存款或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不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对此,该行并不赞同,指出曲女士之前曾经丢失过身份证,还挂失过银行卡,并且拿出了曲女士挂失证件的相关材料,表示她的钱被盗刷很可能就是因为丢失证件造成的,和自己无关。
虽然己方和曲女士储蓄合同关系成立,但是曲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钱被盗刷,是因为有人伪造卡片造成的,就算她没有出镜,也不能排除她将卡交给别人,由他人操作的嫌疑。并且,警方也没有办法证明真的有伪卡的存在,就算确实是伪卡交易,事情发生后,曲女士竟然听之任之,不挂失卡片,导致卡内资金再次被转移,她在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且这种行为极不符合常理,银行方对此持怀疑态度。对此,曲女士也拿不出相应证据进行反驳,审理后,认为这件事曲女士和该行都有责任。首先,该行和曲女士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合同续存期间,曲女士的卡被盗刷,该行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上是存在失职的。1、曲女士的钱一天之内被盗刷13笔,共计170000余元,该行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未发现风险,也没有对曲女士进行风险提醒,更没有采取保护措施。2、曲女士的卡第二次被盗刷时,她不可能实现卡片传递,而那个时间段,本卡在她自己手中,因此,曲女士的卡确实存在伪卡。因此,院方认定,该行在此事中存在过失,其次,曲女士之前曾经丢失过证件和卡片,客观上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另外,曲女士的卡第二次境外消费时,银行已经对她进行了提醒,但是她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事中,也存在着疏忽过错。最后,院方认定,鉴于双方都存在过失,判曲女士承担40%责任,存款行承担60责任%。 曲女士的经历告诉我们,万一不慎丢失证件卡片,一定要及时挂失,避免信息泄露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曲女士被境外盗刷一事,你认为谁的责任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