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坐牢,刑满释放的人,坐牢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清零吗?

马玩河边居 2025-02-02 03:09:00

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在发文回答:

问题的时候,提到了因为犯罪坐牢的刑满释放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的问题。认为刑满释放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不公平 ,底下的网友评论有很多人都认为是违反宪法的规定,认为刑满释放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清零不公平。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犯罪坐牢的惩罚,一码归一码,视同缴费年限不应该清零作废。这样的认识真的正确吗?犯罪坐牢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清零,真的是违反了宪法吗?

实际上,国家宪法44条规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休。但以前职工能够退休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都可以退休。

按照以前的法律政策,犯罪坐牢的人,严重违反厂规厂法被工厂开除厂籍的人,自己主动离职的人,当时的临时工,都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的。

而国家法规规定的非常明确 ,办理退休时候,能够认证“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是必须有国有企业职工原来可以办理退休的“连续工龄”才能够认证“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只有原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连续工龄”的人,才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资格。

而在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以前的人,就是在企业工作几十年的临时工,有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早婚早恋,被开除工职的人。主动离职的人,也都不能够办理退休领取退休工资,相当于原来应该得到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废了。

而比起他们来说,犯罪坐牢应该得到的处罚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是远远超过了一般的违反厂规厂纪的性质。而且犯罪坐牢的人,肯定是要被开除公职的。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以前只是违反厂规厂纪,不能够退休的人员。都不能够认证“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废,何况比违反厂规厂纪严重几倍,甚至10几倍,而且已经被工厂开除厂籍的刑满释放人员,怎么反而可以认证“视同缴费年限”,那不是是非不分,是天大的笑话了吗?

综上所述,在国家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职工的“连续工龄”,都是可以领取退休工资的工龄。原来没有资格享受退休工资的人,是没有资格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犯罪坐牢刑满释放人员在犯罪坐牢的时候,就已经被企业开除了工职,相当于“连续工龄”已经作废,根本不能再享受退休待遇,当然也就更不可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合法权益了。

0 阅读:1

马玩河边居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