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标局公布了2件“字节智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字节智能”商标,难道是字节跳动公司申请的吗?其实不然,这2件“字节智能”商标由自然人余某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分别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第11类-家用电器相关的商品上。
2020年1月,2件“字节智能”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有人对该商标有异议,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就是在此期间提出了异议,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29057号、第15190269号、第30172688号“字节跳动”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
商标局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字节跳动公司所称的余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综上,商标局对2件“字节智能”商标准予注册。
此前,字节跳动不断对“抖X”系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然而很多次都失败了。如今,字节跳动公司又一次异议失败,如果对结果不服可以继续对“字节智能”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应该修改商标法,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属于无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