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及相关案例,法院判决赔偿客户损失的款项是否视为可变对价或计入营业外支出,需结合赔偿原因与合同履约义务的关联性判断:
若赔偿源于合同履约质量缺陷(如工程未达标、产品不合格等),属于可变对价,应调整合同交易价格并重新确认收入;若赔偿与合同履约无关(如意外损坏第三方财产、违约罚款等),则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准则依据与判断逻辑可变对价的定义与范围准则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可变对价是指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因折扣、价格折让、退款、奖励积分、索赔等因素而变化的部分”。索赔属于典型的可变对价情形。适用条件:赔偿源于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义务(如质量缺陷、工期延误);赔偿金额与合同对价存在直接关联(例如合同约定索赔条款)。营业外支出的定义与范围准则要求:营业外支出核算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罚款、违约金、赔偿金(非合同履约原因)、捐赠支出等。适用条件:赔偿与合同履约义务无关(如意外事故、侵权责任);赔偿属于非经常性、偶发性支出(如第三方财产损坏赔偿)。三、案例分析:环保工程建造服务合同(用户问题背景)案例背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环保工程建造合同(价款1,000万元),因工程缺陷导致B公司起诉,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500万元。
A公司将该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会计处理争议A公司观点:赔偿属于意外损失,与收入无关,故计入营业外支出。
监管观点(上交所、会计准则):赔偿源于合同履约质量缺陷,属于可变对价,应调整交易价格和收入。
处理逻辑拆解
步骤1:重新评估合同交易价格
原合同交易价格1,000万元因赔偿500万元需调整,按可变对价限制要求(最佳估计数)确定可计入交易价格的上限。步骤2:追溯调整收入
若原已确认收入800万元(履约进度80%),调整后交易价格=1,000万-500万=500万,需冲减收入=800万 - (500万×80%)=400万。步骤3:账务处理
(原收入确认)
借:应收账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
(调整可变对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万
贷:合同负债/应收账款 400万
(支付赔偿)
借:合同负债 5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