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司机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109国道上开进一处封闭施工的路段,撞上了对象开来的一辆中型客车,造成车上司机及乘客一死八伤。2022年5月9日,甘肃皋兰县检察院依法公布了此案细节。
男子王某37岁,家住甘肃临夏。
案发当日20时25分许,国道109线因改扩建工程,东半幅道路施工封闭,车辆需要借道行驶,王某驾驶徐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109线借西半幅路面行驶至1675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对向魏某某驾驶的江铃全顺牌中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
这起事故造成乘车人韩某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代某某、安某某、方某某、何某某、蒙某某、刘某某及驾驶人魏某某八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鉴定意见书鉴定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蒙某某、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安某某、代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G109线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忽视行车安全,超速驾驶车辆借道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施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在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