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一女子陆某已经结婚并且有一个孩子,但她同时还有13个男朋友,还以恋爱为由向他们借了40万元,始终未归还。男友们发现后,组了一个难友群,集体到陆某家讨说法。目前,陆某因涉嫌诈骗罪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男友变“难友”,请原谅笔者不地道地在心里偷笑了,你们如果不是贪图人家的美貌,不是对陆某“同情心”泛滥,也不至于这样。
陆某有家室,但仍然交往着13名男友,还以恋爱为名借款,实际上就是以恋爱为名,让13名男友信以为真,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钱“借”(交付)给陆某,进而造成经济损失,陆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是比较常见的,在实务当中,又该如何区分呢?
我们先从诈骗罪说起。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或者隐瞒了事实,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由此看来,借贷与以借贷为名实施诈骗,其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如何判断呢?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意愿,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那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的人很聪明,为了证明自己有还款意愿,会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
正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出具了借条,一般就不认为是诈骗,按经济纠纷来处理就可以了。但是,有借条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构成诈骗罪。比如说,借款人借了钱之后就开始失联,屏蔽掉出借人的电话等联系方式,就可以合理认为借款人没有还款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看行为人是否虚构或者隐瞒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虚构自己的还款能力、虚构借款用途等等。举例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比如说,行为人为了借款,伪造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且将证书“抵押”给出借人,让出借人错误地以为借款人有还款能力,并将钱借给行为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名为借款,实则诈骗。
再比如说,行为人告诉出借人说借钱是为了给家人或者自己看病,但是借了钱之后,通过赌博等方式挥霍一空,这不仅说明行为人虚构了事实,也很直观地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构成诈骗罪。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本来无可厚非,但一定不能被美色所惑,不能因为美色迷失自己,否则就有可能因此掉入对方设计好的陷阱,到时候哭都来不及了。
给你五块,别说是洛阳的
娶了这样的女人有福气了,人财两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