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睢宁县凌城镇村民周某诉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这场历时近五年的征地纠纷中,周某主张镇政府强拆其房屋并索赔4093万元,但法院认定镇政府赔偿决定合法。案件背后,关于赔偿程序、评估方式及公民权益保障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一、强拆争议:房屋遭拆除后赔偿程序陷僵局2019年,睢宁县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启动征地,周某位于凌城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5月,凌城镇政府在未与周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镇政府承认拆除行为违法后,于2023年7月作出赔偿决定,提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案,但周某认为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索赔4093万元。
二、核心争议:安置方式与评估程序合法性
安置选择权之争周某主张,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规定,其应享有宅基地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但镇政府仅提供商品房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案,并以“征收地块不具备重新安排宅基地条件”为由拒绝宅基地安置。法院认为,产权调换已保障居住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评估程序被指违规周某质疑评估机构选定未依法送达通知,且评估报告存在遗漏。法院查明,镇政府通过周某代理律师寄送材料,并依据此前案件确认的地址完成送达程序。评估公司采用“成本法”计算的房屋价值(9.8万元)及附属物补偿(2.1万元)被认定为合法。
三、赔偿范围争议:物品损失与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室内物品赔偿悬而未决镇政府称强拆前已对室内物品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周某可随时领取,但周某声称贵重物品(如黄金首饰、名家画作)丢失,因缺乏证据未获法院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遭驳回周某及其家属在强拆中受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相关人身伤害涉及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需待刑事结果明确后另行主张,行政赔偿范围仅限直接财产损失。
四、法律程序争议:诉讼时效与过渡费计算
“三个月诉讼期”是否合法镇政府赔偿决定书限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周某认为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法院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三个月期限合法有效。
过渡费计算引质疑周某主张过渡费应计算至赔偿实际履行之日,但镇政府仅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费。法院认为,因提供现房安置且已超额支付过渡费,不存在计算错误。
五、冲突致重伤,司法鉴定揭示暴力程度在强拆引发的冲突中,周某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据睢宁县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右眼眶内、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手皮肤裂伤属轻微伤。这一鉴定结果不仅证实了强拆现场的暴力程度,更凸显了公民人身安全在征地冲突中的脆弱性。尽管伤情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相关赔偿诉求在行政赔偿程序中仍未获支持,暴露出法律对暴力强拆后果的规制空白。
【结语】此案终审虽已落幕,但暴露的征地赔偿程序瑕疵、公民举证困境及法律救济边界等问题仍待深思。周某的遭遇并非孤例——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确保公权力行使的透明与规范,如何保护弱势群体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成为拷问基层治理能力的尖锐命题。
程序正义不应止于形式法院判决虽从法律层面认可了镇政府的赔偿程序,但送达方式依赖“推定有效”、评估报告未充分吸纳当事人意见等争议,折射出程序正义的薄弱环节。若公民连知情权与参与权都难以保障,所谓“合法”难免沦为权力单方面的背书。
公民权益需制度兜底周某索赔的4093万元中,超九成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当强拆导致举证困难时,法律是否应更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现行制度下,公民面对行政强权时仍显无力。专家呼吁,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受害者因“自证损失”陷入维权死循环。
呼吁:以个案推动系统性改革此案终审不是终点,而是反思的起点。我们期待,地方政府能以此为契机,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杜绝“未谈先拆”;司法系统亦需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避免“程序合法”掩盖实质不公。唯有将“人民至上”的理念嵌入每一条政策、每一次执法,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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