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纠纷频发牵动人心,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与尊严。钱鸿与熊某菊的借贷纠纷案,因案情复杂、判决争议巨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钱鸿坚称遭遇司法不公,正全力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誓要揭开真相,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核心:资金流转的中间人角色钱鸿在本案中被列为被告,但其反复强调自己仅为资金流转的中间人,并非实际借款人。据其陈述,原告熊某菊与其母亲为同事关系,2009年熊某菊通过钱鸿前夫参与高息投资,首笔10万元款项实际到账仅97000元(扣除3000元"砍头息")。此后三年间,熊某菊的投资本金与收益均通过钱鸿账户流转,钱鸿仅按前夫指令操作,未截留分毫。
二、借条争议:胁迫下的620万元"债务"2012年5月,钱鸿前夫因涉案投案自首。熊某菊首先前往西山区经侦队报案,指控钱鸿前夫涉嫌违法犯罪。报完案后,熊某菊随即带人上门逼迫钱鸿签署620万元借条。钱鸿称,当时身患抑郁症,在极度恐慌中被迫签字。其父曾向办案警官杨某说明情况,警方明确表示"调查期间签署文件无效"。钱鸿质疑:熊某菊从未要求前夫提供借款凭证,且借条无对应转账记录,巨额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三、数据矛盾:金额与事实严重冲突案件关键证据漏洞百出:熊某菊起诉金额、报案金额与借条金额差异悬殊(889.9万、773.5万、620万),且无银行流水佐证。而钱鸿提交的账户流水显示,2010年至2012年间已向熊某菊转款727.7万元,加之前夫以房产抵债180万元,总金额远超借条金额。钱鸿强调:"所谓债务实为虚构!"
四、时效争议:超期立案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无履行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起算。钱鸿指出,熊某菊于2017年2月后未再追讨债务,而本案2021年6月方立案,明显超过三年时效。
五、判决质疑:证据采信是否背离司法原则?钱鸿对历审判决提出强烈质疑:法院仅凭争议借条定案,未调取其前夫证言,亦未核查银行流水与还款事实。原告证据矛盾重重,却获全盘采信。钱鸿痛陈:"判决背离'证据链闭合'原则,司法公正何在?"
六、申诉在即:检察机关成最后希望目前,钱鸿正整理材料,拟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检察监督申请。其申诉核心包括:
法律关系错误:钱鸿与熊某菊无直接借贷合意,资金流转属投资行为;
时效已过:立案远超法定时效,程序严重违法;
重复追偿:熊某菊主张的借款已在前夫刑事案件中处理,不得重复诉讼;
胁迫借条无效:借条签署于报案后,且无实际资金交付,依法不具效力。
钱鸿现状艰难,身患重度抑郁症二十余年,需照料八旬老父,案件压力令其身心濒临崩溃。她向社会疾呼:"恳请检察机关彻查此案,还事实以真相,还司法以公信!"
结语司法公正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更是每一位公民信赖法律的最后防线。钱鸿案中,证据矛盾、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偏差,若得不到彻底审查,不仅将摧毁一个家庭的希望,更会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因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钱鸿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借条,依法应属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起诉而未提供转账凭证的,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熊某菊无法提供与620万元借条相匹配的银行流水,其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仅凭一张真实性存疑的借条定案,却未依职权调取钱鸿前夫的证言及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明显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熊某菊在2017年后未再主张债权,却于2021年超期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此案绝非单纯的借贷纠纷,而是一场关乎司法原则能否坚守的试炼——当借条真伪难辨、转账流水遭漠视、时效规则被架空时,判决书上的每一笔都可能在书写正义或遗憾。
我们呼吁检察机关以"事实为刃,法律为盾",穿透层层迷雾,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对生效裁判中证据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彻查胁迫借条的合法性、还款事实的完整性以及诉讼时效的合规性。此案的重审,不仅是为钱鸿正名,更是向全社会彰显: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每一份证据都该被倾听,每一个公民都该被公正对待。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真相不应被尘埃掩埋,正义不能因沉默缺席。钱鸿案,当成为司法纠偏的典范,为蒙冤者昭雪,为法治中国添注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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