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江西、广西先后发布通知,分别确认将于3月25日、3月28日开始执行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第九批国采落地再进一步。
今年1月初,国家医保局在全国医疗保障会议上部署2024年医保工作时提到,推动集采“扩围提质”,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做好集采中选品种协议期满接续,实现国家和省级药品数合计至少达到500个。
从2018年的“4+7”至今,九批十轮国采已经累计纳入374个品种;去年3月,国家医保局在《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2023年底“省级集采药品应达到130种”且“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均应有所覆盖”。
“十四五”时期全民医疗保障发展主要指标提出,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达500个以上,按照此前的规划,多数省份当前集采药品数量已接近或超过“500个”的目标。
进入3月,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在各省相继落地,同时,新的省级集采及省际联盟国采接续工作仍在展开。
北京:第一至四批国采83个品种
续约报量开始
3月1日起,北京市医保局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对部分国家集采接续药品申报预采购量,申报至3月11日17:00截止,此次接续涉及22个第三批国采到期品种,以及61个第一、二、四批国采接续品种。
第一、二、四批国采接续中,北京按照第二年协议期中选产品价格联动及增补候选流程形成了新的供应清单,清单药品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药品与上一协议期保持不变,第二类药品下调了中选价格,第三类药品为新增补候选产品。
云南:全省联盟、省内续约扩围
两批中选结果3月1日起落地
2月29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通知,其曲靖市第五批(全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四批(省内联盟)药品续约扩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3月1日起在参与联盟的地区落地。
第五批(全省联盟)采购涉及4个品种,其中,双氯芬酸钠利多卡因的中选企业数为2家,本轮采购周期1年;乳酸钠林格注射液的中选企业数为4家,本轮采购周期2年;复方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炎琥宁的中选企业数均达到5家及以上,本轮采购周期3年。
第四批(省内联盟)集采续约围绕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展开,按照规格不同分为A/B组,共7家企业中选,除广东艾希德、四川科伦分别为A组、B组续约中选外,另5家均为扩围中选,其中,浙江国镜、昆明南疆制药、安徽双鹤为A组中选,石家庄四药、西安京西双鹤为B组中选。
安徽、重庆:第三期国采接续
43个品种中选结果3月落地
3月1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执行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第三期国采接续)落实网上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次接续分为“十五省(第三期国采接续)中选”和“十五省(第三期国采接续)备供”两个项目,相关结果3月10日全省统一实施,购销合同继续采取网上签订方式,委托书及合同签订时间为即日起至3月10日。
此前,重庆市医保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3月1日起落地其参加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宁夏:第九批国采未中选药品降价、撤网
3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通知,展开第二批“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申报至3月5日17:00截止。
按照要求,未选择宁夏为供应地区的中选企业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仿制药,按照不高于该企业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格给予挂网;未中选药品,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并与中选药品价格趋同。
集采同品种未过评药品若有特殊临床价值的可保留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中选价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调整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将经公示后予以暂停挂网。
湖南:3月1日新规施行,药品招采生变
各省各批采购推进的同时,也有省份对相关配套措施政策进行了更新。
3月1日,湖南省医保局最新发布的两项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湖南提出多项实施意见,包括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等。
在针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方面,湖南提出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另外,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医保资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和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各统筹地区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加权平均价格、集采产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产品医保资金预算。
本次意见稿明确了核定结余留用金额的测算方法,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协议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同类高值耗材医保支出金额。
随着集采扩面、集采品种增加,下一步,提高集采落地水平、保证中选结果执行质量的重要性将被更加凸显。
附名单:
*注:北京相关采购名单可由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国家带量采购——一二三四批集采药品报量”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