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登记备案发放处罚,湖北省消法重点提示

晨曦微露的写意 2025-03-14 11:37:40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需要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预付式消费行为通常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在约定时期内分次或者分阶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因方便结算和价格优惠,吸引广大消费者选择,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浴服务、健身、餐饮等消费场景广泛存在。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乱象致使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破坏消费环境,挫伤消费信心,广大消费者对侵权问题反映强烈。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投诉电话:027-87275315,工作地址: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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