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善意接受虚开,只要能重新获得合法的发票,还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对方走逃失联,无法取得证明了,进项税必须转出。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看公告2018年28号文,三个条件是否能满足?
a 文本资料,合同。
b 第三方证明材料。死亡法院判决书工商注销等
c 非现金支出。出入库单等
2..增值税无法改变,所得税可以商量。
增值税谈善恶,所得税没有谈善恶,只谈真假,列凭证。
(4)国税函,2007—1240 善意接受虚开,不加收滞纳金
(5)公告,2012—33
3...即使虚开发票,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才缴纳税款。虚开专票了,如果没有真实业务的,也没有纳税义务(看的是真实业务)
虚开发票,如果没有申报缴纳税款的,也需要缴纳税款,报税!(必须申报)
(6)2014--39公告,看哪几种情况属于虚增进项,但对外开具发票也不认定为虚开,接收方也可以拿来抵扣(需取不一定虚开)
4..所谓的虚不虚的,关键在于您是否有真实业务,与时间,与谁先谁后,或者说金额大小,与给方式的没关。所有的虚开就四个字:是否有真实业务。
你要看业务的完整性,您不用盯着票,谁先开谁后开的问题,如果有合同有资金流,票据和货物或服务都对,就没毛病。注意业务的流程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