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从事送外卖,送快递,开网约车的自主工作已经越来越普遍,造成很多私家车实际上投入到了运营性的工作中来。投保时车辆是家庭自用性质,实际上却用于运营快递等,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理由拒绝进行赔偿。近日,天纵检定(SKYLABS)就注意到了山东邺城法院所审理这样一起保险赔偿争议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9日14时50分许,李某驾驶家用轿车送快递,行驶至某路口时,与前方转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后方推行人员张甲死亡,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张甲亲属诉至郯城法院,要求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86474元。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张某与李某承担责任比例为5:5。原告的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6773元。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原告179535.4元。因发生事故时李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记载其使用性质系“非营运”,但其系使用该车辆投送快递赚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其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且案涉事故亦发生在其营运行为期间,保险公司已就“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据此,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下余损失407237.6元。遂判决由李某赔偿203618.8元,驳回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城镇、乡村的快递需求相应增加,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快递投递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很多家用车由于改装成本低、缺少相应资格审查,贴上某某快递公司的标幅即可进行某一类快递的投递,营运车辆相对于家庭自用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车辆的驾驶危险程度及事故概率与保费是成正比的,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呈对价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保险,保险车辆类型为家庭自用轿车,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从事投递快递,属于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应当认定为构成《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
天纵君从全国此类案件的判决来看,非营运车辆进行运营工作出事故的交强险通常会赔。而商业险则需要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这是否属于免责事由,如果属于免责事由的,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不赔,而不属于免责事由的,则保险公司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