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某保安公司为某供电公司本部调度大楼、供电(营业)所、物流中心、变电站及其他生产办公场所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5月31日,孙某某入职某供电公司某变电所担任保安员,工作时间上班三天休息三天,月工资2450元。2023年1月1日以后,孙某某与浙江D保安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继续在某供电公司某变电所安保员岗位工作。2024年1月2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孙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一案,孙某某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2022年5月31日工资115.6元及5月安全奖150元、二倍工资差额31356.4元、202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34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2022.4元、加点工资21675元、赔偿金97826元、高温津贴600元、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5202元,并为孙某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20日作出裁定:一、某保安公司支付孙某某2022年5月31日工资115.6元、赔偿金49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15.6元。限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孙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和某保安公司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孙某某工作岗位是某供电公司某变电所保安员。根据孙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以及某保安公司在庭审中对孙某某工资标准的陈述,可以认定孙某某月工资2450元和某保安公司已支付了6-12月的工资;故对孙某某要求补发6、7、8、10、11、12月份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在仲裁中均认可2022年5月31日的工资未发放,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2022年5月31日的工资115.6元合理,予以认可。某保安公司经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对保安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考勤记录确认孙某某工作三天休息三天,孙某某也未提供其与某保安公司约定另行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证据,故对孙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和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高温等补贴的诉请,不予支持。
孙某某在某保安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对其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孙某某已收到2022年1-12月的奖金,因其在2022年1-5月未开始工作,将该部分奖金750元返还给徐天亮,故对其要求某保安公司再次支付2022年5月份奖金15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某保安公司因孙某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予支持。某保安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孙某某继续在某供电公司某变电所从事原工作,孙某某与承接某保安公司业务的浙江D保安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某保安公司因客观原因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导致孙某某丧失工作,故对孙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某保安公司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向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孙某某在某供电公司某变电所的连续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经济补偿金按一个月工资2450元计算。双方均认可某保安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孙某某的签名非孙某某本人所签,孙某某认为系某保安公司单方所写,某保安公司认为系孙某某所写,故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故某保安公司应向孙某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4815.6元。
一审判决一、某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某2023年5月31日工资115.6元、经济补偿金245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4815.6元,合计17381.2元;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孙某某向法院提交通知一份,证明孙某某要求某保安公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法院认证认为:对于缴纳社保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法院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定。经审理,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于标准工时制而言,是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而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作制不代表工作时间完全不固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依然可以相对固定。某保安公司经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对保安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孙某某的工作时间为工作三天休息三天,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并无不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孙某某主张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认定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也明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故军龄计算连续工龄仅适用于接收安置单位,而案涉某保安公司不属于接收安置单位,孙某某主张军龄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补缴社保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对于高温津贴,孙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于高温津贴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孙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