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工资形式补贴社保费,还要补缴社保吗

深夜独酌人 2024-12-01 20:40:34

基本案情

汪某于2022年2月8日进入H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约定工资20元/小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H公司未为汪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21日解除。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汪某与H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裁决:一、H公司支付汪某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二、H公司到鄞州区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为汪某补缴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三、驳回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H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H公司主张汪某入职时提出以工资形式补贴社保不缴纳社会保险,H公司事后已要求汪某签订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H公司,故其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H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H公司、汪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H公司依法应支付汪某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汪某主张的金额37200元未超出H公司应支付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仲裁裁决的社会保险补缴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H公司支付汪某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为汪某补缴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

三、驳回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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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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