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主要就看死亡的时间了,根据死亡时间的不同,是有不同认定和称呼的。
一个人被定罪判刑之前,先后会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称呼。
我们就按这几个称呼的时间和逻辑顺序来说一下。
在检察院提起诉讼之前的,整个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身份只是具有犯罪的嫌疑,即便被羁押在看守所,即便已经被逮捕,也一样是被称为嫌疑人的。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如果在案件的侦查环节,嫌疑人死亡,那么,公安机关需要撤销案件。如果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死亡,那么检察机关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明文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当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名称就变了,就成为被告人了。
与民事双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和被告不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后面加了一个人字,其实是对其人格的一种相对贬低。
因为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已经基本认定嫌疑人具有了犯罪情节,涉嫌某项具体的犯罪了,所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这个名称所涵盖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可以包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即便一审法院判决了被告人有罪,但是被告人可以进行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抗诉。
无论是上诉还是抗诉,一审判决都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只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身份一直都是被告人。只有当判决生效之后,身份才能转变为罪犯。
如果在判决作出之前,被告人死亡了,那么案件都应当终止审理。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
3.罪犯一旦判决生效了,被告人的身份就变成了罪犯了。
因为经过了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犯罪事实是由被告人实施的,相关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即便法院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也是不能改变罪犯这个性质,不能改变行为构成犯罪这个事实。
但是如果判处实刑的话,比如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就涉及到收监执行的问题了。
如果在到看守所或者到监狱之前人死亡了,那么就意味着判决的刑罚无法再执行了,毕竟无法将一个死人羁押在看守所。
但是,这都不能改变罪犯的身份了。其身上这个罪犯的标签会一直带着,同时也会影响到子孙三代的政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