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吹倒护栏砸中小区中的停放车辆,车主向物业索赔12万

风岁月无情 2025-03-05 18:28:23

刮风属于自然灾害的一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常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此条款针对的是林木,但类似地,如果护栏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情况

2024年5月4日晚,韦某的丈夫驾驶韦某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前往他们在某小区内承租的商铺。途中,车辆被商铺屋顶上掉落的几个铁质护栏砸中,造成车辆车顶、挡风玻璃、大灯等多处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韦某及时报警,并于次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定损评估。经评估,车辆被砸坏部分维修费用为12万余元。甲物业公司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系某物业总公司的分公司。就赔偿问题,韦某与甲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物业公司及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承担修车费用。

法院审理

原告韦某诉称,甲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消除公用部分安全隐患的义务。该公司没有对案涉小区护栏进行安全管理,导致车辆被掉落的护栏砸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应共同赔偿。

被告甲物业公司及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辩称,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物业已提前在小区各公示栏张贴《关于异常天气做好防护措施的温馨提示》。小区秩序维护员已按要求履行巡查签到。同时,南宁气象服务号推送了3条天气预报,也推送了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职责,车辆受损是天气原因造成的,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商铺屋顶的护栏进行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虽然被告就发生恶劣天气已事先发出预告,也进行了巡查签到,但这些措施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足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事发时为刮风下雨天气,但恶劣天气是每年必然产生的自然现象,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

原告韦某关于甲物业公司及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这一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本案赔偿问题,首先由甲物业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补充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韦某12万余元,以及在车辆受损期间产生的代替性交通费,按30元/日计算。被告甲物业公司未能赔偿部分再由其所属的物业总公司补充赔偿。

以案说法

本案审查重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对护栏坠落存在过错。虽然物业公司进行过一定程度的安全提示,但未就预防和规制高空抛坠物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应尽职尽责,除了做好小区内卫生清洁,更应对小区公用设施进行定期排查及维修。确保小区内公用设施的安全,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护栏的倒塌并非完全由于自然风力,而是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当或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护栏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为业主,行车或停车时应注意附近是否存在易掉落的的护栏、墙体、枯树、广告牌等可能损害车辆的危险物体。如发现车辆被损坏,应第一时间拍照取证、联系物业并报警,同时可以聘请天纵鉴定(SKYLABS)等第三方损失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确认,以便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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