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然看到天津北辰区法院的一份决定书,有三点感受。一个是又学到点法律知识,另一个是感觉怪怪的,三是法院的包容大度。先说怪怪的吧,因为学到的法律知识是从这怪怪的感觉带来的兴趣:怪怪的之一,是“接待中查明”。在接待过程中,“查明陈立飞拍打立案窗口桌面,大声喧哗哄闹,侮辱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就是接待,调查就是调查。接待中查明,到底是接待还是调查呢?难道是以接待为名诱骗过来,实际进行调查吗?怪怪的之二,是陈立飞为什么“拍打立案窗口桌面,大声喧哗哄闹,侮辱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决定书载明,陈立飞42岁,是个律师,正当壮年精力充沛的律师。怎么无缘无故突然干出这样的事,是精神病突然发作吗,还是有什么原因?如果精神病发作,法院不是该救死扶伤紧急送医吗,不应该罚款吧。如果有什么原因,似乎应该简要载明,才是实事求是、有头有尾、有理有据的态度嘛。再说学到的法律知识。看到决定书才知道,在法院拍打桌面、喧哗哄闹、侮辱……是会被罚款的。决定书只说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没说具体条文规定。专门查阅学习了,原来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罚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原来陈律师的行为已经“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对照陈律师的行为,大概是符合第(四)款中的侮辱吧。但美中不足的是,到底哪种言行、哪种程度算侮辱,要是能公开视频就好了。不过也不排除“拍打桌面、喧哗哄闹”构成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最后说这法院的包容大度。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10万元的额度,北辰法院现在只对陈立飞罚了5000元,20分之一。顶格罚个10万元,或者拘留15天,那也是可以的。没那么做,应该充分感受到他的包容大度了。也不知是谁把这决定书上网的。
不说原因,只说单方面对自己有利的陈述,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