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因华车网帮助消费者维权被小鹏汽车起诉,谁是赢家?

华车圈 2021-10-26 10:06:59

(图片来自网络)

首先感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小鹏汽车对华车网的认可,因为无论是在法庭对峙、判决以及后期的沟通中,都始终尊重并认为华车网是一家专业汽车自媒体及在报道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虽然美国19世纪的著名新闻人普利策曾说过:“专业记者不必也不能保证自己写下的内容能完全还原真相——那是上帝(神仙)才能做的工作,而他们只要能保证自己写下的信息能为读者提供善意的帮助即可。”

但是作为被小鹏汽车称为“专业汽车媒体”的我们,不能因为法律有最后纠正的程序,在所有报道中就不以“所有的文字必须100%准确、有事实依据、合理等”标准要求自身。

深表遗憾的是,与特斯拉起诉车主胜诉一样,不久前华车网也发布了一则道歉声明。对2019年报道小鹏汽车遭用户投诉有质量问题的部分文章中个别词语因证据不足导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向小鹏汽车致以歉意并予以澄清。

对于华车网“得体”的发言,华车网相信已经尽量避免就我方大量胜诉的事实向消费者陈述。遗憾的是,小鹏汽车用“阴阳怪气”等评价拒绝了华车网道歉,要求不能就“判定的理由”做任何解释,并精心给我酝酿了一份满足它“意思”的声明。

虽然华车网理解它的“心思”以及知道它没有这个权力,更何况事实是在最大限度理解法律文书释义和义务范围内,当然还有华车网胜诉的事实及文章支持。

例如,对于《意向金变定金,小鹏 P7 营销手段惹车主不满,直呼欺诈》一文,法院认定,文章主要摘述了网友的投诉意见,车知事公司的评论并无明显侮辱、诽谤性的内容,亦在评论中明确意向金可退,车知事公司未构成对小鹏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对于NEDC 续航里程涉虚假宣传方面的表述,车知事公司并未定性,也确实有小鹏 G3 车主提出过质疑,不构成对小鹏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例如,法院认定,有用户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小鹏G3 车内存在异味、身体出现症状的情况,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确定个别人员属于小鹏G3 车主。

法院既肯定了有用户投诉小鹏G3有异味的事实,也以更严谨的标准要求华车网的报道用词要严谨,假如把“车主投诉”以更严谨表达方式写成网友、用户投诉那还会构成侵权吗?显然不会,因为小鹏G3被投诉异味的事实是存在的,只不过是遭网友还是车主投诉的区别而已。

当然,还有更多网友及部分认定是车主的消费者对小鹏汽车投诉的胜诉事实存在。华车网相信以上的表达已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充分尊重文章事实和判决基础上做出的解释。

但是,遗憾的是由于小鹏汽车拒绝我方做出的道歉(即便是判定的事实和在澄清范围内也不予认可),导致本该由华车网来拟定声明、法院审查,变成了“法院合议”版本,按它们“意思”发布即可。

虽然法律也赋予了华车网具有审查并确认核实该声明,在无原则性问题基础上才能发表这份道歉声明以履行法定义务。即便此前声明陈述的都是事实,然而事实为何不能接受呢?

没错,这是罕见的。某个企业向法庭起诉某个媒体,“它是诋毁、诽谤、造谣”,结果证明“我只是这样坏,并不是那样坏”、“这样用词报道问题容易被误解,应该那样用词报道问题”。

但是,华车网深知专业汽车媒体在公平、严肃、客观报道的同时,也应负有包容和尊重的品格,因为监督一个企业是希望它变得更好,以便更好地为社会生产好的产品和服务,绝不是针对和对立。

抱着这样的态度和原则,就像小鹏汽车尊重并欢迎媒体(华车网)监督一样,对于双方胜诉及认定的事实部分,由于事隔2年之久,华车网不再过多赘述。

清者自清,公道自在人心。相信在华车网有过投诉以及了解小鹏汽车的用户心中都有“一个答案”。

让事实曝光在阳光下,相信最终的赢家只有一个——那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因为如果媒体没有纠察真相的流程,那么所有人今后恐怕只有“得体的沉默”。

(法院判决文章侵权理由)

至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就交由广大网友来评价了。

就像《华车网》在创刊之初《致读者的一份公开信》中所说的那样,即便面对法庭对峙,也将毫不畏惧坚持客观报道——因为我们相信,无论何处,都应当有人追求客观的真相,这也是读者理应得到的。

当然,如有媒体或网友愿意关注或跟进报道,判决书建议先向小鹏汽车处获取,如对方不答应,我方愿意提供。

守正创新,华车网初心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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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车圈

简介:改变首先应是从理解汽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