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劳务派遣”虚构劳务服务,拆分发放工资被查

合规小课堂 2025-01-22 09:52:37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虚开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检查组经核查确认:涉案企业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经营期间,虚构劳务派遣业务,接受上游劳务公司虚开的名称为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5份,涉及金额1837.62万元,以此虚增进项,逃避缴纳增值税;通过拆分发放员工工资的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S公司违法事实,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均已征缴入库。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进项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劳务服务、拆分发放员工工资等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本案核查过程中,在涉案企业不配合、传统账证核查无收获的情况下,检查组抓住涉案企业双方均对劳务服务具体情况和派遣人员信息避而不谈这一疑点,通过核查劳务公司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的转账信息、比对派遣人员和企业正式员工信息,以及对涉案企业员工实施重点询问等调查措施,最终使涉案企业虚构劳务服务业务逃避纳税的“把戏”见了光,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针对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手段和方式,税务机关应在采集整合涉税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税收预警管理,以及时发现异常企业,提升税务监管精准度,遏制类似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不同行业的利润率、税负率、投入产出指标等数据分行业建立企业工资风险预警模型,并在其中设置人员差异率、劳务费支出变动率、工资收入偏离率等预警分析指标参数。

日常工作中,税务人员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人员信息、企业劳务费进项数据、员工工资发放信息等,对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构成等实施税收风险分析,如发现劳务费变动较大、企业员工工资明显偏离预警值,以及劳务派遣人员身份信息异常等情况时,及时采取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征管措施,核实相关企业业务真实性,防止税款流失。

虚假劳务派遣,企业和个人的两大法律风险

(一)偷逃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都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如果用工企业的用工真实,无论是采用直接用工(雇佣)的方式还是劳务派遣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会产生差异,企业无须将直接用工虚构为劳务派遣。真正存在差别的情况是,企业在真实用工之外,通过虚构劳务派遣的方式,虚增用工数量和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此时产生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情况,涉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和《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直接用工的方式发放工资和劳务派遣情况下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对劳动者个人而言,不会产生税负的差异。原因在于,直接用工方式下,劳动者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而劳务派遣情况下,用工单位向劳务公司支付的虽然是劳务费,但劳务公司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收入也是工资薪金。而产生差别的情况是,在劳务公司发放工资时,采取拆分收入的方式,虚构用工人数,并将单个人的工资控制在5000元左右,进行个税的零申报,由此逃避缴纳个税。此时,劳动者个人构成偷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而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则根据其参与和知情程度,涉嫌构成偷逃税的帮助行为。

(二)虚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样发生于没有用工而虚构用工或有用工但虚增用工,以及将直接用工的法律关系虚构为劳务派遣,将工资转换为劳务费的情形。前两种情形中,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其手段行为是虚开发票;而后一种情形主要目的是帮助员工逃避个税,伴随出现虚开发票情况。因此,通常虚开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劳务公司的虚开事实认定中,关键因素包括资金流向是否异常、以及劳务公司是否按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通常情况是,用工企业在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公司之后,劳务公司往往会扣除所谓的“劳务费”,然后将剩余款项转至用工企业的个人账户,这种做法导致形式上的“资金回流”和“开票费”,一旦涉及刑事审查,这将成为认定企业是否构成虚开的关键证据。

另外,劳务公司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相比劳动和用工企业之间更为紧密的关系,也会作为判断虚开的线索和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为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中需详细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信息。如果劳务公司无法提供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人员工资、社保、个税缴纳证明,而相反劳动者和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则会成为判定双方未真实发生劳务派遣用工业务,从而作为定性虚开的重要依据。

有任何财税、股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 声明:

1、推送稿件及图片均来自新税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与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2、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0 阅读:244
评论列表

合规小课堂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