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鄠邑区法院就一起道路水泥墩移位致人死亡案件进行了判决: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13万元。
2016年9月23日,鄠邑人谢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位于道路白线内侧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虽然谢某被送医抢救,但因伤情严重,最终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某的5名继承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明确时,由对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案公路管理方作为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的管理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且该公路管理方应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及时清除妨碍的义务。公路管理方违反上述义务,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分担60%;道路管理方没有履行及时清除公共道路上障碍物的义务,分担40%。
10月17日,鄠邑法院经审理判决道路交通管理方依法向原告方赔偿损失13万元。双方对此判决表示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