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把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算盗窃?法院判了

迎梅谈商业 2024-06-22 16:12:23

张某是江苏南通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主要在食堂上班,炒菜做饭。

该公司有300多人,每天的早餐就是发两个馒头或者包子。

张某在公司工作有两年多时间。在2023年12月,该公司人事部门突然张贴通告,说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现予以公开通报。

公司的说法,通过调看一个多月的监控,发现张某下班时拎着塑料袋,里面装满了包子、馒头,还发现他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属盗窃行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盗窃行为,张某说自己因为有糖尿病,不能吃包子馒头,所以每天公司早餐发给他的馒头包子,以及一些同事吃不完的馒头,会送给他,如果丢了太可惜。

所以,就会暂时放在冰箱中,等存多了之后再带回家里去。

张某认为公司发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公司在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时,仅仅依靠监控就推断他有盗窃行为,有失公允。最后判决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拿几个馒头、包子回家,事情并不大,公司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时候就发出通告,确实不妥,相信这5000元的赔款会让公司吸取教训。

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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