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饶#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上饶市共计有7家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00多万元,税额16万多元;金额最高的则达4400多万元,税额最高的为460多万元。例如:
1.江西伟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2份,金额4403.25万元,税额396.29万元。
2.余干县永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份,金额2748.06万元,税额467.17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7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铅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向江西A矿业有限公司购买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00万元,涉及税款145299.1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涉案税款已上缴国库,系非公企业主管人员,且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经他人介绍,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1519829.12元,税额150613.6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1121刑初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824045.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全部上缴抵扣的税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抵扣的税款依法收缴上缴国库。据......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1102刑初4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没有实际交易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额超过50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郑某某为四川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四川A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富国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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