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重述·夺命后排座:友情乘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法的正能量 2024-12-03 04:47:30

2024年12月1日,《今日说法》播出的“夺命后排座”引发了社会关注,如:两名被害人死亡均未系安全带,但肇事驾驶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欲知其中的缘由,还得从“全国交通安全日”策划的第二集视频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夺命后排座

一、“夺命后排座”概说

2023年11月2日16时许,山西晋运高速48公里附近往芹池方向发生了一起追尾事故;一辆小轿车撞上了前面的大货车,造成白色轿车后排乘员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高速警方对事故责任作了划分:后车司机赵有权在车内后排放置涂料铁桶等物品、疲劳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前排大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加重了追尾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11月19日19时许,晋运高速距离晋城收费站一公里多的位置也发生了一起追尾事故,造成轿车后排乘员死亡。道路追尾事故情形类似,后车司机何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因为车尾部反光标志不清,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上述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与死亡人有特定关系,如:赵有权与死者是父子关系、何磊与死者是夫妻关系;取得近亲属谅解后,检察机关最终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

有人可能要问,友情乘坐机动车,司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友情乘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规定,在学理上称为“友情乘坐”;但法律一般不调整友情行为,司法人员就对本条规定作实质理解:

第一,“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语境为,乘坐的形成关系;司法人员不能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关系,如:乘员通常没有责任。

乘坐关系的认定根据是,《民法典》中的运输合同,友情乘坐可以类推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一方责任通常表现为车辆是否适载、超载等情形,将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显然不当,如:出于自身安全考虑,驾驶人通常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对象为,乘坐人,且需作同等解释;司法人员不能将对象理解为交通事故,如,驾驶人对乘员的伤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认定根据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后半句规定,即:“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友情乘坐无偿,为了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不得减轻责任的情形。

友情乘坐机动车的法律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目前司法实践为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友情乘坐司机的刑事责任?在本文看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多数司法人员可能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地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本条规定,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根据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机动车与乘员关系不受本法调整,如:本法仅调整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实践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不同的理解;为了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多数司法实践以追究友情乘坐司机的刑事责任为由,迫使司机作出赔偿。

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不分责任,但保险人引导司法人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区分责任;有人可能要问,司法人员究竟如何正当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

目前,司法实践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如:强制保险不区分责任,而商业保险以责任区分;在本文看来,其根源主要在于保险人的强势地位,如:原保监委没有从《保险法》的角度解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从字面上理解,第三者应当解释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责任;责任保险并不是按责任赔偿,而是发生了约定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如:卫星发射失败对地面人身、财物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便是对商业保险强制性规定;解释原理为,当然解释中的“举重以明轻”规则,强制保险为“重”,如:公共利益为重,商业利益为“轻”。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格式条款无效;但由于保险人势力强大,目前司法实践可能正当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

有人可能要问,我国为何出现上述现象呢?在本文看来,主要原因还在于媒体的导向,目前自媒体主要由资本控制,不利于资本的观点不能在自媒体上推广,甚至“禁言”,如:客观、下面介绍我国台湾、香港的个人房贷利率,自媒体平台给的流量较少,而房价上涨的预测则很高。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也是如此,介绍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商业险文章几乎没有;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保险人挣得“盆丰钵满”;目前,商业保险人正向社会保险“挑战”,如:养老、医保是商业险,还是社会保险适当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

针对上述现象,在本文看来,国家可以设立特别机关法人,通过网络平台举办特别法人的自媒体,系统介绍成文法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司法案例,探究诸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房地产等究竟是何性质;不过,带来的“冲击”也可能为,不少专家的理论,或者观点,在域外法早有明文规定。

就“全国交通安全日”三集系列之一,“夺命后排座”而言,不少售出的机动车后排可能还没有安装安全带;此节目播出后,相关机关,或者生产商可能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这部分汽车召回重新安装安全带,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仅如此,因后排座没有安全带被“夺命”,生产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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