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小林是一个初中生,小林的爸爸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小林办了一个手机号,因为学校不让带智能手机,所以平时小林也不玩;小林所在的学校中午有午饭,但需要刷卡交费,小林的爸爸又为小林办了一张亲情卡,绑定在自己的工资卡上。(经沟通,当事人采取化名)
去年暑假,小林趁父母上班的机会,每天作完作业后在家偷偷玩手机,一些平台直播深深吸引了他,有时发现父母睡着了,也偷偷地爬起来继续浏览,刚开始看了直播点一个小红心,后来又打赏“跑车”、“飞机”,最后又打赏“嘉年华”等礼品,有时晚上不小心一下子点出上百个礼品,结果不到一周,小林先后通过网络打赏从父亲卡中划走18万余元。
爸爸大林发现自己的手机不时地来短信,钱几十元、上百元地被刷走,以为遇到网络诈骗,再三追问,才知道是儿子小林打赏网络主播把钱共出去了。连忙解除绑定,并注销了小林的亲情卡,还把小林的手机没收了。
小林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网络平台打赏主播慷慨地花了18万多元,这钱能要回来吗?小林的父亲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某网络平台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小林打赏的18万余元。
某网络平台辩称,打赏是用大林的身份证注册的手机号登陆的网络平台、用的也是大林的银行卡打赏,无法证明是小林操作手机打赏,故不同意退款。
为了证明是小林在暑假期间偷偷玩手机看网络直播,并通过打赏网络主播花了18万余元,王金海、李鑫二位律师进行了调查,通过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小林上学期间经常通过这个银行卡号购买午餐,收款银行帐号是学校的对公银行卡号;打赏网络主播的时间均是暑假期间,有时父母在上班,有时父母已经熟睡,均是小林可利用的时间。大林所在单位也出具了“钉钉打卡”记录,证明小林放暑假期间,大林每天正常上班,没有时间打赏网络主播。由于小林承认是自己操作智能手机打赏网络主播,还能说出几个网络主播的名字、穿着及主播内容,所以可以认定,这18万余元是小林打赏花出去的。
小林一方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由此可见,小林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未经作为小林的父母同意,小林的父母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法院调解,某网络平台同意将收到小林的打赏钱18万余元全部原路返回。
暑假期间家长只注重督促孩子学习,完成作业,缺乏与孩子交流,也没有时间对孩子监管,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年龄较大,不熟悉网络,容易导致孩子通过网络直播抒发自己的情感,沉迷网络。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因此,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学校、家长应当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规范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说,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对于未成年人通过智能手机上网打赏主播的问题,因数额较大,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需要其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暑假期间,作为家长,应当多与孩子交流,断开孩子的手机与家长银行卡的捆绑,引导孩子们文明使用网络,好好学习,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时事新闻辽宁副主任张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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