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君子布河整治项目人亡事故:违章进入挖掘机回转区域被挤压

靖二氧化碳 2024-04-04 21:48:48

3月20日,龙岗政府在线公布了《龙岗平湖君子布河道综合整治项目“12·20”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君子布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岗平湖君子布河道综合整治项目“12·20”一般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因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位置桩号

▶事故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建筑工务署

监理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机械出租人:古东峰

工程名称:君子布河支三平龙西路以上段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君子布河综合整治段河道从新桥三路西侧开始,至平龙西路汇入原河道中,里程桩号:0+000.000~0+689.186,全长约689.19m,河道整治、新建明渠段沿规划三路西侧敷设,明渠段长441.39m,新建箱涵沿龙平西路南侧敷设,箱涵段长247.8m。事发时正在进行明渠施工,明渠采用生态砌块护坡,河道上部开口6.32m,下部开口4m,高2.5m,坡比0.464,明渠段河道纵坡1%。项目在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完成开工备案,由龙岗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监督。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0日7时许,施工员李玉坤、安全员蔡秀坤、带班刘伯均组织召开早班会后,安排段定云、刘小国、刘占、邵接见到君子布河综合整治段进行新砌明渠(桩号0+520~0+525)填充作业,段定云、刘小国、刘占、邵接见负责将土工布铺设在每块生态砌块内,然后指挥挖掘机司机古东峰操作挖掘机将砂石分别填充到生态砌块内。李玉坤、蔡秀坤到标段尾部(桩号0+689.186)布置其他施工任务,刘伯均到项目部门口组织工人卸生态砌块。

7时15分许,段定云、刘小国、刘占、邵接见到达新砌明渠填充作业面看见挖掘机司机古东峰驾驶挖掘机已在作业面等候,挖掘机作业面已用安全警戒带设置了作业警戒区域。刘小国、刘占、段定云、邵接见一起在河道左侧铺设生态砌块的土工布,中途邵接见离开作业面到项目部门口卸生态砌块。7时42分许,河道左侧生态砌块土工布铺设完毕后,刘小国、刘占指挥挖掘机司机古东峰驾驶挖掘机将块石填充到左侧生态砌块内,古东峰驾驶挖掘机往生态砌块内填入块石过程中,挖掘机逆时针旋转,刘小国、刘占听到“啊”的一声,发现挖掘机尾部将段定云挤压至生态砌块上受伤。

事发时图片

管理人员到场后查看了段定云的伤情,随后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立即对段定云进行抢救,并组织工人用担架将段定云抬至救护车上送往龙华人民医院抢救,8时58分许,段定云经龙华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挖掘机情况

明渠两侧铺设土工布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

1.段定云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按段施工铺设土工布;擅自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区域内铺设土工布。

2.挖掘机司机古东峰未确认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无人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填充碎石。

▶事故间接原因:

1.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段定云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擅自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区域内作业的事故隐患。

2.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深圳市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的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段定云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按段施工铺设土工布;擅自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区域内铺设土工布,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挖掘机司机古东峰未确认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无人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填充碎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段定云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擅自进入挖掘机回转半径区域内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挖掘机司机按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操作挖掘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深圳市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余小军,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施工,建议区水务局对其进行处理。

(五)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凯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1]对其进行处罚。

(六)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蔡秀坤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发现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贵州鸿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李玉坤施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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