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虚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套取公积金,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刑

季同谈社会 2024-02-11 14:34:59

为他人虚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套取公积金,被以虚开发票罪判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023刑初390号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被告人蒋某受他人指派在宝应县城区散发、张贴“提取公积金”小广告,帮助他人转交虚假购房合同及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给相关客户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按所提取的公积金总额10%至20%不等的比例代为收取“手续费”。

从2013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蒋某根据他人指派,先后向客户吴某等8人转交虚假购房合同8份及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8张,发票票面金额计人民币3674568元。吴某等8人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违规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638600元,被告人蒋某从中向吴某等人收取手续费计人民币65000元。上述虚开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均系伪造。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吴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吴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794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吴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1000元。

2.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陆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陆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9089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陆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683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25000元。

3.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李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李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2713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李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002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20000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古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古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97748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古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22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7000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戴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戴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440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戴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66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6000元。

6.2013年5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叶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叶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920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叶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973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蒋某“手续费”人民币6000元。

7.2013年6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余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余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188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余元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时因被发现而未果。

8.2013年6月,被告人蒋某在明知陈某没有真实购房的情况下,将1份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1张对应虚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给陈某。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24600元,经税务部门鉴定系伪造。陈某持上述虚假合同及虚开发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因被发现而未果。

本案系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应分中心报警而案发。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宝应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没有真实购房业务,而参与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蒋某与他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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