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未必守法:公职律师的监狱管理局长,让妻子辞职做律师掩盖受贿

烟语法明 2025-02-24 17:17:38

李健,原系广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21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李建,也是2021年2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广西政法队伍中首个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政法系统厅级领导干部。被错误使用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官方简历显示,李健,男,汉族,1964年8月生,广西荔浦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二级律师。

李健的事业的起步是从1986年在广西露塘农场中学当老师开始,在当了4年教师后,李健去了西南政法进行了3年的深造,1993年毕业后到广西律协任了一名干部。自此,李健的政治生涯步入了快车道,从律协一名普通干部到司法厅法学教育处处长一职,李健仅用了不到7年时间。

李健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法制处副处长、法学教育处处长、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处长兼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委员、党委副书记等职。

2018年起,李健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从22岁参加工作至被查,从未离开过广西司法行政系统。

李健早年从事过公职律师,自恃精通法律,熟悉办案流程。为避免暴露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李健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在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时尽量不收现金,而是通过收取律师服务费等方式来收取好处费,企图以此掩盖受贿事实,逃避纪法责任。

不吸取前任教训,直到没有回头路监狱系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是滋生腐败的重灾区。自2015年以来,广西监狱管理局已先后有四任“一把手”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但是,李健并没有吸取教训,走上领导岗位后,他的思想开始松懈,理想信念滑坡。2014年,一名私营老板找到李健,请李健帮其亲戚在监狱系统内调动工作,并在事成后送给李健20万元好处费。收了这笔钱后,李健一开始战战兢兢,之后又觉得钱来得容易,就心安理得地收下了。为了规避风险,他让妻子黄某辞掉公职出来做律师,以律师身份作为掩护,收受更多请托人送给的财物。

另一私营老板李某,为了攀上李健这棵大树,主动免费为李健的两套房屋进行豪华装修,总价达131万元。李某还主动为李健女儿在北京租房支付了13万元的房租和社保费。作为交换,李健帮其拿下了监狱系统的16个项目,让李某狠狠捞了一大笔。

2019年3月,广西某建筑公司总经理韦某某找到李健,希望能够承揽广西监狱监管指挥中心的某个项目,并承诺给好处费,李健欣然同意。在项目中标前后,韦某某先后四次送给李健共计150万元。在李健的关照下,韦某某的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高达2.46亿元。此外,李健还把黑手伸向了全区监狱系统的项目。2019年8月,李健帮助个体老板陈某某承揽钟山监狱某项目工程,收受陈某某送给的100万元;2020年6月,李健帮助廖某公司承揽宜州监狱某项目,收受个体老板廖某50万元。

纪检部门的查处通报显示,李健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送给的钱款,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出镜忏悔:非常后悔没听妈妈的话

2023年1月15日晚,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电视专题片《清廉建设 勇毅前行》第二集《深化专项整治》,其中就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出镜痛哭忏悔。

“思想上的滑坡导致我整个选择道路上出现了迷失方向,把物质追求,把这种利益最大化,当成我自己人生目标来追求。所以在各种老板对我‘围猎’的时候,我思想上就没有防线。”李健在镜头前说。

为了规避风险,李健让妻子黄某辞掉公职出来做律师,以律师身份作为掩护,收受更多请托人送给的财物。李健说:“是我叫她辞职的,包括我收钱也是叫她去收的。我说你以法律服务的形式去收就得了。”为避免暴露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李健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在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时尽量不收现金,而是通过收取律师服务费等方式来收取好处费,企图以此掩盖受贿事实,逃避纪法责任。“当时是李健先提出来的,他提出来之后我觉得这个方式也比较安全稳妥,相对来说(比)直接收现金会好很多,至少是相对来说多了一层‘保护伞’。”李健的妻子在专题片中说道。权钱交易,涉案2000多万元,一审被判14年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健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退缴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健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书记、局长及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覃某、李某等20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人事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7.623437万元(其中,既遂1345.591837万元,未遂692.0316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健受贿事实中有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就未遂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健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健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健身为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执法犯法,多次插手干预下属单位工程项目招标,为多名下属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同时为掩饰犯罪,伙同特定关系人及行贿人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调查,其行为对政法机关的形象及监狱系统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李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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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