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108类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可追究刑事责任(20250323)

通云智能 2025-03-24 14:53:41

导语

《刑法(2021)》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但哪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规定:“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本篇梳理了交通、公安、教育、农机、文旅、铁路监管、治安、商务等9部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108类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供学习交流之用:

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故隐患

1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部分26类)

本部分涉及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4.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5.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7.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9.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11.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12.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13.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4.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15.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16.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7.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18.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9.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2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22.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3.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2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5.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26.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

2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运营领域9类)

第五条在役公路桥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

第六条在役公路隧道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

第七条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八条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以及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

(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公路〔2023〕59号)

3

公安交警部门(10类)

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其中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隐患整改。

1.“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超限超载100%以上、严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期间休息时间不到20分钟)、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

2.面包车超员载客、驾乘人员超过10人,三(四)轮车、轻型货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超过10人的;

3.近三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与道路隐患有关的路段(普通公路500米为区间、高速公路1000米为区间);

4.近三年内受浓雾、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影响,导致5车以上多车相撞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路段;

5.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发生过与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有关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6.矿山、钢铁、水泥、砂石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存在长期违规装载、放任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出厂(场)上路,以及因此导致亡人交通事故情形的;

7.“两客一危”、重型货车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车载动态监控系统,所属企业未及时发现纠正的;

8.客货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问题突出,依据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办法被判定为高风险企业的;

9.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以及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未报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

10.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于“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公交管〔2023〕209 号 )

4

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多发点段 48类)

1.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

类型

点段描述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类别

普通公路多发点

距交叉路口中心点250米(含,下同)范围内或一般路段上500米范围内,及隧道口、接入口等。

13.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一类点

14.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15.亡人事故数≥6起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17.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二类点

18.亡人事故数3-5起

19.伤、亡人事故数≥6起

2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21.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三类点

22.伤、亡人事故数3-5起

23.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2.普通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

类型

点段描述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类别

普通公路多发段

道路上2000米范围内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

25.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一类段

26.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27.亡人事故数≥6起

2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29.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二类段

30.亡人事故数3-5起

31.伤、亡人事故数≥6起

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33.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三类段

34.伤、亡人事故数3-5起

35.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3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

类型

点段描述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类别

高速公路多发点

道路上1000米(含)范围内或收费站、隧道口、匝道口(含加减速车道)、接入口、平面交叉口等点

37.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一类点

38.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39.亡人事故数≥6起

4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41.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二类点

42.亡人事故数3-5起

43.伤、亡人事故数≥6起

4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45.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三类点

46.伤、亡人事故数3-5起

47.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4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

类型

点段描述

3年内事故发生情况

类别

高速公路多发段

道路上4000米范围内(单向)或桥梁、隧道、长大下(上)坡全程

49.亡5人(含)以上事故数≥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一类段

50.亡3人(含)以上事故数≥2起

51.亡人事故数≥6起

5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53.亡3-4人事故=1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二类段

54.亡人事故数3-5起

55.伤、亡人事故数≥6起

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57.亡人事故数1-2起,且事故的发生与道路因素有关的

三类段

58.伤、亡人事故数3-5起

59.一定时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含简易事故)情况突出的

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事故多发点、段。

备注:1.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3年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或事故损害后果极其严重,有一定规律特点的道路点、段。

2.按照公路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及后果(不含毒驾、酒驾等事故),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5

教育部门(5类)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三)未建立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或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按照校内功能分区及校内车辆通行需求,分类实施车辆禁行、限行管理的;未实施校内人车分离管理,且学生步行出入口与机动车出入口未在空间或时间上分开设置的。

(五)未设置校门口车辆缓冲区及防冲撞设施(阻车桩、拒马桩等)的。

——《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2024年6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

6

农业农村部门(2类)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产生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中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不属于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10人以上的,以及超限、超载100%以上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农办机〔2025〕1号)

7

文化和旅游部门(1类)

旅行社在旅游包车、租车行为中未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

8

铁路监管部门(1类)

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9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2类)

四、长途客运

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未落实实名制售票和实名查验,或一级、二级客运站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符合《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

2、长途客运场站未严格落实《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风险。

——《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公治安〔2023〕2652号)

10

商务部门(4类)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1.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用电用气等人员未持证上岗。

3.企业未在资质认定的拆解场地内拆解报废机动车。

4.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商建办便〔2023〕1400号)

0 阅读:1

通云智能

简介:主动发光标志、交通诱导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