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望谟县卫生健康局对望谟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望卫健医罚﹝2023﹞2号)。原因为2023年2月13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望谟人民医院内一科进行抽查,住院病人在架病历,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知情同意书、胸腔穿刺管闭式引流知情同意书、非手术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表、内科住院患者出血危险因素评估表、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病危病重通知书签名为“陆某某”;陆某某提供的资质证书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经2023年2月17日、20日分别对陆某某、徐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核实该病历文书是抽调人员徐某某书写,签名为“陆汉某某”并非陆某某本人所签名,而是徐某某。徐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主要执业机构:某某镇卫生院;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2023年1月4日以局党组文件从某某镇卫生院抽调到县人民医院协助工作。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规定填写病历。上述事实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款4项对该医院作出上述处罚。
同年1月4日,望谟县人民医院又因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试行)第二条、第五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款,望谟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医院处以1.2万元罚款(望卫健医罚字﹝2022﹞008号)。
“企查查”信息显示:望谟县人民医院负责人龚某,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中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