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结算协议,约定2012年期间,王某承揽甲方的硫矿运输,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经双方核对,截止2016年,中某公司应付王某运输费总额为1594610.72元,中某公司已付给王某运输费540000元,尚欠王某运输费1054610.72元;
上述款项王某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在2016年、2017年期间分批逐步付清。协议签订后,王某因未给中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某公司遂未付清所欠王某运费。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中某公司运输硫矿,中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运输费用,而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王某的主要合同义务。中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运输费,理应承担支付运输费及利息的义务,其以王某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运输费及利息,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中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律师观点日常经营活动中,商户开具发票作为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一环,始终是买方关注的焦点所在,买卖双方开具发票发生纠纷同时也衍生出很多法律问题。很多商户在提供了货物或者服务后未能收到款项,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项。若买卖合同签订时约定“先票后款”,买方通常会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不支付货款。
本案中,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王某主要合同义务,即便中某公司与王某约定“先票后款”,中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运输费,应承担支付运输费及利息的义务。
买卖合意明确约定先开具票后付货款情况下,卖方已经交付货物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实务中,因审判实践对合同主要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先履行抗辩权等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很多法院的标准往往也不尽相同。但是,不管哪种观点,卖方在未开具发票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买方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律法规《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