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一起安徽合肥一电子公司的员工受贿案的开庭宣判,一起电子公司的采购员赵某,在7年时间受贿3200万元也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赵某的四大敛财手段也让人为之叹服:
一、为供应商的投标提供帮助由于电子公司采购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赵某便提前联系好内定的供应商,并且将公司的采购意向价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报价提前透露给内定供应商,从而确保内定供应商中标。
而且,对于公司的采购计划,赵某都会提前透露给内定供应商,从而使内定供应商提前备货,从而在部分采购项目中能够因为备货足取得优势而中标。
二、缩短内定供应商的结算时间赵某不仅帮助内定供应商中标,而且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助内定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后提前结算货款,也算减轻了内定供应商的资金压力。
三、虚构订单进行结算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一些订单已经完成供货,也满足付款条件,但却没有供应商前来申请付款。于是,赵某便用自己名下的公司来申请付款,有意思的是,这些款项全都顺利付款。这些钱也全部都转到赵某的账户下。
四、把一些大包项目中本不用付款的小项目申请付款本来该电子公司有一些大包项目,这些大包项目中的一些小项目是不用付款的。但是,赵某却找到办法将这些款用自己名下的公司将其申请出来,从而这部分钱也直接进到自己的账户里。
正是通过这四大手段,赵某在7年的时间里敛财3200万。而赵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通过这起案例也看出,这家电子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尤其是在招投标和付款结算流程中均存在保密和审核环节缺失的问题,这才导致一名采购员居然能够在看似合规的前提下钻了空子。尤其是在前面的“三”和“四”中,完成项目订单的公司和之后申请付款的公司不是同一家,而在电子公司的付款流程的内部审核中居然没有任何人发现异常。
而且,就这家电子公司来说,居然存在很多项目已经供货完成而没有供应商前来申请付款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