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想了解行政赔偿都赔什么,就需要先搞清楚房屋征收补偿都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除了基础的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外,如果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以下列举了几项容易被忽略的补偿项目:
1、相应的利息损失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因此从强拆执行之日起就要计算相应的利息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拆迁中应得的奖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
3、拆迁中应获得的补助、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应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还应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补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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