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国人的冷漠,我们是否该引入?

郭嘉聊健康 2024-12-30 05:16:33

2014年,春晚小品《扶不扶》的出现,让所有国人认识到了社会上的人情冷暖。

见义勇为原本是我国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众的优良品质,却由于见义勇为的成本较高,从而导致国人在是否施以援手的问题上倍感犹豫。

实际上国外关于“扶不扶”的见义勇为讨论同样十分热烈,欧美国家甚至专门将“见死不救”行为列入法律,对于有能力却不施救的路人进行法律约束。

面对欧美对于“见死不救”现象的立法,我国是否应该引入?导致我国民众愈发冷漠的原因是什么,又该通过何种举措来改善呢?

一、欧美为“见死不救”行为立法

最先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做出约束,将其列入法律的国家是德国。事件的起因源于2016年10月份发生的埃森“见死不救”案件。

当时一位82岁的德国老人前往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一家银行办理业务,但由于身体疾病爆发,导致在银行大厅晕倒昏厥。

在老人晕倒后,先后四名德国人对其熟视无睹,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

直到第五个办业务者的出现,才发现了躺在地上的老人,并拨打了救援电话,对于老人进行急救,但由于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老人最终不治身亡。

事情发生后老人的遗孀对于路人的冷漠感到十分愤怒,从而一纸诉状将路过的四人告上了法庭,由埃森检察机关对于此案件进行审理。

四名路人的理由也十分有趣,他们认为老人可能是在银行休息的流浪汉,所以才未进行施救。

尽管四人的理由看似合理,却并未被检方认可,因为老人并未像普通流浪汉一样蓬头垢面,而是衣装十分整洁。

而且老人身边也没有流浪汉随身携带的睡袋、生活物品等,四名路人供词不攻自破。

最后埃森检察机关认为四名路人对于老人的见死不救,是导致老人离世的间接原因,从而对于四人提起诉讼,四人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罚金。

该案件发生后引发德国社会的广泛争议,同时也将德国民众愈发冷漠的事实搬上了台面。

后来为了避免“见死不救”现象的愈演愈烈,德国决定通过法律对于德国民众进行约束。

大意为如果德国人陷入到危急、危险情况中,路人在不会威胁个人健康安危、不构成责任冲突的情况下要对其施以援手。

如果路人对于陷入危险者视若不见,那么将会被认为触犯了“见死不救”罪,这种行为将被处以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除了德国之外,“见死不救”的冷漠行为同样被法国公众所不齿,法国同样出台法律,对于在不会涉及到个人安危情况下主动放弃救助义务的公民进行处罚。

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罪的刑罚要更为严重,违法者最高面临多达五年的监禁以及高额罚款。

美国是另一个对于“见死不救”罪做出处罚的国家,但美国各个州的自治程度较深,每个州对于“见死不救”罪的约束程度存在一定差异。

其中像是美国的佛蒙特州规定,如果路人对于深陷危险的民众未采取救助措施,那么将会面临100美元的罚款。

欧美各国普遍对于民众的“见死不救”冷漠行为通过法律进行约束以及整治,那么这是否会引发民众的不满,从而导致有心人专门钻法律漏洞,导致碰瓷情况的出现呢?

二、欧美国家出台好心人保护政策

实际上在欧美国家中,除了对于“见死不救”者进行约束之外,在更早的时间便出台了关于好人的免责条款,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其中像是加拿大便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其中明确规定,自愿且不求报酬的施救者,不用为施救过程中造成的疏忽或者伤害承担责任,从而打消好人由于做好事成为被告的忧虑。

以上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加坡更是对于被救后污蔑他人的行为进行严惩,如果被救者在被救后将受伤责任推卸给施救者,被证明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将会遭到新加坡法律的严惩,需要向施救者登门道歉,并且赔偿施救者1~3倍医疗费的处罚。

美国同样拥有一系列对于见义勇为好人的保护措施,像是《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心人免责条款”等。

先通过法律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基础权益,令民众免除救人的后顾之忧,再通过“见死不救”法案对于普通人进行约束,才是遏制社会冷漠现象的有效举措。

我国目前对于“见死不救”现象做出怎样的法律约束,我国是否应该照搬欧美的“见死不救”惩罚措施?外国对于好人权益的保护、对于见死不救者的处罚,对于我国带来怎样的思考呢?

三、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欧美“见死不救”惩罚措施

关于是否应该效仿欧美对于“见死不救”现象的整治措施,我国态度需要慎重。

由于不同国家面临不同国情,照搬其他国家相关法律以及约束措施,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相比较欧美而言,我国“见死不救”现象的形成原因要更为复杂,其中2006年南京彭宇案的发生,无疑是令国人被迫冷漠的转折点。

2006年11月20日,老人徐寿兰在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彭宇主动上前对于老人进行搀扶。

岂料徐寿兰认为是彭宇将自己撞倒,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要求13万元的赔偿。

尽管当时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彭宇将老人撞倒,但此案法官却发出“不是你撞得,干嘛去扶”的质问,从而令该事件造成十分深远的舆论影响,打击到了国人见义勇为的热情。

而且此案件的发生,还令碰瓷群体看到了法律的漏洞,令帮助他人面临极大的风险。

所以为了不引火烧身,避免可能造成的误会以及财产损失,国人纷纷对于突发事件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

我国需要在未来对于碰瓷者群体进行整治,只有解决救助者在“见义勇为”问题上的后顾之忧,才能够挽回社会道德感。

除了关注国外“见死不救”者的约束以及惩罚法案之外,我国也应该关注如何保障好心人的权益以及利益,对于欧美国家好心人保护法案进行借鉴。

只有令施救者的正常权益得到保护,才能重新激起中国民众见义勇为的热情,从而令社会互帮互助的氛围变得更为浓厚。

虽然我国并未对于“见死不救”现象做出约束,但并非所有情况下公民都可以对于突发情况置之不理,我国公民还存在必须救助义务。

其中像是亲人关系便存在救助的义务,不论是父母对于子女还是子女对父母,在一方面临危险时未曾施以救助,将会面临法律责罚。

比如像是小孩意外落水时,小孩父母需要对此展开救援,而父母年龄增长意外摔倒情况下,子女也应该进行搀扶。

此外某些特定职业者也存在一些特定的救助义务,其中像是消防员,对于火灾有着救助义务,公民面临危险时,警察具备救助义务。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好心人的善举同样有着一定的保护法案。

其中像是民法典的183条、184条便规定,在帮助别人情况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从而避免“讹人”情况的出现。

未来我国仍旧需要完善对于见义勇为好人的保护措施,令好心人重拾见义勇为热情,并对于好心人的见义勇为事迹进行传播推广,对于好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如此才能重新激发我国民众互帮互助的热情。

结语

不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现代民众愈发冷漠,都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欧美国家为了对于社会冷漠现象进行整治,推出“见死不救”惩罚措施,对于有能力救助却不施救者进行处罚。

但欧美“见死不救”惩罚措施出台的前提,是对于好人权益的保障,从而避免讹人以及碰瓷情况的出现。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除了参考欧美“见死不救”惩罚措施,也应该完善对于好人基础权益的保护,免除好人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只有依靠法律保障好心人的合理权益,才能令好人恢复见义勇为热情,从而增强我国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将互帮互助的氛围发扬光大。

[免责声明]文章的时间、过程、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文章旨在传播正能量,无低俗等不良引导,请观众勿对号入座,并上升到人身攻击等方面。理性看待本事件,切勿留下主观臆断的恶意评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本文如若真实性存在争议、事件版权或图片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作者,我们将予以删除。

参考资料

太空记 2024-11-04《欧美“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民众的冷漠,我们是否该引入?》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33297805361349135/?channel=&source=search_tab

新华网 2016-11-13《“见死不救”竟遭通缉 国外有法律这样规定》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11/13/c_129361404_2.htm

爱里伊人泪2024-11-04 《欧美“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民众的冷漠,我们是否该引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4774519471552092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