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中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中于潮阳区谷饶镇成立汕头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亲属、亲戚、朋友、雇佣等关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张某明、王某、易某葫和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陈某全及部分外地籍闲散人员被告人颜某、吴某永、康某、冯某涛等人,以某投资公司为依托,并以该公司为据点,对组织成员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逐步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张某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肖某云、张某明、吕某志、易某葫、颜某、吴某永、王某、张某顺、同案人张某铭(在逃)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阳、陈某全、赖某明、康某、冯某涛、同案人蔡某涛(在逃)、刘某心(在逃)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人数较多、层次、职责分工较分明、结构较为稳定,通过汕头市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低吸高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储、放贷,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其中部分收入用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壮大。为收回汕头市某投资公司高额利息、本金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扩大组织影响、称霸一方,该犯罪组织长期在潮阳区谷饶镇部分区域采用以暴力、威胁为主等手段,以组织名义实施寻衅滋事六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宗、诈骗一宗、强迫交易一宗及采取滋扰等手段实施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影响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预计庭审将持续3天,部分被告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庭审后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