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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严密制定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终于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在农村各项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可能会有效改变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有可无、靠边站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研究制定,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关键。近些年来,农村不再像是在大集体、生产队年代,人员流动非常大,有常年在外打工经商的,有考上大学在外参加工作的,有考入公务员、事业编成为公职人员的等等。
有的农村村民长期不在村里,有的甚至已经把户口迁入到城市,这些人还能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能否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关重大,这关系到能否继续承包集体土地,能否继续分享农村集体收益,能否参与集体事务,能否享受集体资产带来的福利,等等。
在新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这一问题,在该法第二章中,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认定方式、权利义务、丧失条件等具体问题,以下3个方面值得注意。
(1)不再完全依靠户籍。在以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中,大多数农村主要的依据就是户籍户口,这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户籍迁出农村,一般在城里都有着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经济上不再依靠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在权利义务上不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联;二是户籍是不是迁出农村,在认定上有明确的标准,不存在模糊空间,公平公正,难以徇私情、搞变通。
但这种认定方式也存在很多弊端,比如一些人迁出户口是因为升学等原因临时迁出,还有的是因孩子上学、医疗、就业等原因不得已迁出,实际上与农村集体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简单以户口认定对这些人来说有失公平。
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并且在下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成员定义中,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说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是单纯地看户籍,即使户籍已经迁出本村集体,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仍然可以认定为集体成员,享受成员权力、履行成员义务;反过来说,即使户籍仍在本村集体,如果不符合“形成稳定的权益义务关系”等相关条件,也有可能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2)农村有没有地很关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的成员定义中,明确集体成员必须“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较为重要的条件便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当前很多农村最为重要的集体财产,也就是说,村里有土地并且种着地,或者把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收入是基本生活保障,是认定集体经济成员的重要条件,不管户籍是不是迁出。
不把退出承包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把户口迁入城里,也不能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
上面这一规定已经提出很多年了,新法明确不把户籍作为认定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条件,也是对这一规定的回应。
(3)新出生人员都应是集体成员。新出生人口不能让户口,同时也不能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里不能分地,也不能享受其他权利,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黑户”。这是计划生育政策改革之前,因超生而新出生人口经常遇到的情况。
在新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一规定说明,只要是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不管是不是上了户口,不管是不是超重,是不是婚生,都应当认定为集体成员,享受集体成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