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关心的,涉及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问题

京坤拆迁律师 2024-03-15 11:20:17

多年以前,农村就开始土地确权工作,将宅基地和房屋进行确权,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有效地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让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更加清晰明确。

而且,清晰的农村宅基地权属,将有利于减少相关纠纷,大家都有产权证书作为证据,也就不需要再七嘴八舌争论不休。

房地一体的确权,也为促进农村宅基地的依法流转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确权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一户多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换发产权证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该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一般是不予登记认可的,但这也不是绝对,根据特殊情况也有例外,下面就是三种例外情况: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

对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问题台账的房屋及用地,做好问题处置与登记工作衔接,根据处置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所以,城市居民请打消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想法,包括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存在诸多后续风险的行为。

关于确权登记的费用,除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违规向群众收取登记费等,确保不增加群众负担。

如果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比如说土地登记部门是国土部门和镇政府,老百姓应该向镇政府或者土地部门要求更改,要求其更改这个错误的登记,如果土地部门和国土部门拒不更改,应该怎么办啊?那我们老百姓应该起诉到法院,依法维权,告其行政不作为,要求其依法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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