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当事人说“拆迁的补偿款太低,太不公平了,现在要强拆房屋了,律师你可要帮帮我们啊。”但在京坤律师查阅资料文书的时候发现,征收方在年初的二月份已经做出了补偿决定,而且告知了不服补偿决定可以在六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其中当事人在咨询京坤律师时,我们还再三提醒要在八月份之前提起诉讼。经过了几个月征收方并没有再找当事人,当事人就麻痹大意认为没事了,殊不知征收方是在拖延时间。现在超出了诉讼期限,已经不能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这下是不是吃了大亏?接下来京坤律师就说明一下诉讼期限在征收补偿中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可以提起诉讼的时效一般为:6个月。对于补偿不满意,或者遇到房子被强拆等其他情况,应该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错过了时间,就很难再起诉了。
这里,6个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文书,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完成送达程序,就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下,需要结合常理和相关证据作出具体认定。“作出行政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作出的主体,二是行政行为的内容。相对于6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本条还规定了特殊起诉期限,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