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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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解读: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外国国家豁免制度。
运城市律师协会 郭鑫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背景
国家豁免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是指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免于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程序。外国国家豁免是法院地国领土管辖权的例外,其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即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不能凌驾于另一国之上,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国进行司法管辖、审判,或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外国国家豁免限于程序上免于法院司法管辖,并不意味着免除实体法上的责任,实践中可通过该外国放弃豁免或循外交渠道等方式追究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涉外领域立法步伐,相继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涉外法律和法律中的涉外规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是我国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
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确立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对我国国家豁免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明确我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这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对外开放、依法维护权益、稳定行为预期等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二是有利于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有利于填补法律制度空白,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体系;四是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领域的职能作用,提升涉外司法效能。
2023年9月1日,《外国国家豁免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涉及国家对外关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也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主要内容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第2条界定了“外国国家”,第3条规定外国国家享有管辖豁免,但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国家豁免法》第4条至第12条明确了7项得到广泛认可的管辖豁免例外,包括外国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中国领域外从事商业活动但在中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在中国领域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造成的侵权赔偿诉讼,外国国家因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国领域内因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等事项引起的诉讼,外国国家因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和其他对仲裁进行审查的相关事项在中国领域内引起的诉讼。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3条强调外国国家的财产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明确放弃管辖豁免不得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4条规定了3种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例外:(1)外国国家明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2)外国国家已经拨出或者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司法强制措施执行;(3)为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外国国家位于中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5条规定外国国家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特定财产,包括外交财产、军事财产、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等不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是一个涉及政治和法律、外交和司法的交叉领域。《外国国家豁免法》第16条至第18条规定了外国国家豁免审判和执行程序的具体制度,第19条规定外交部就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得到法院采信,且外交部有权在其认为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时出具意见供法院参考。依据《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上的特权与豁免不受影响。《外国国家豁免法》第21条确立了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外国给予中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法律规定的,中国实行对等原则。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