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不属于本层级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2个月内完成审批办结;在此之前已受理并反馈审查意见明确不予许可的,不得再次受理。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和2023 年12月31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需延续的,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二、强化建筑业企业注册人员考核。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资质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申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许可机构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1年内2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动态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违法违规相关行为记录发布。
三、明确业绩核定方式。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显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